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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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称中心)前身是2004年经中央编办批复同意,教育部党组决定设立的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学评估制度,定期发布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报告、监测报告等,对全面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国际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中,以教育评价改革为牵引,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对国家负责、为学校服务”为宗旨,在教育部党组坚强领导下,旗帜鲜明讲政治,协同推进、具体实施全学段、全口径、各层次、全类型、全方位的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服务支撑育人方式、办学模式、治理体系、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研发中心、监测中心”,充分发挥“实施中心、协同中心”功能作用,逐步建成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政治过硬、专业化水平高、公益服务能力强的国内一流、国际影响力大的国家级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监测专业机构,为全面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为教育部评估中心,英文全称为 Education Quality Evaluation Agency,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 China (EQEA)。

  第四条 教育部评估中心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相关的理论、标准、机制、实践研究,为教育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文件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推动构建和完善国家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制度框架。

  (二)参与研究制定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程序方法、技术工具等,参与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制度情况的评估工作,参与教育法律立法修法后评估工作,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和质量标准贯彻实施,支撑全国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三)宣传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相关政策、标准和实施要求,承担研制教育质量报告、发布教育质量相关信息任务,面向专业评价机构、行业及专家组织和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机构、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宣讲,组织业务交流。

  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联合各地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各类行业和专家组织、专业与专门机构,按照事权范围承担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办学机构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及相关专项评估任务。

  (二)联合各地教育质量研究机构、各类行业和专家组织、专业与专门机构,按照事权范围承担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课程专业、教师教材质量评估监测,以及相关专项评估任务。

  (三)参与全国高等教育院校及办学机构、师范教育、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和教学成果,以及专项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承担高等教育质量常态监测任务,联合地方和行业相关机构、组织,按照事权范围分层分类具体实施、服务支撑各类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

  (四)参与建立和完善全国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组织)协同合作工作平台,构建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机制,为国家特别是教育部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专门机构提供支撑服务,助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建设发展,引领、强化行业自律,支撑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协同高效开展。

  (五)参与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基础条件建设,参与建设统一规划、共建共享的评估专家队伍、信息管理平台、资源库(案例库)等,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工作培训,推动基础条件高效利用。

  (六)受委托承担各级各类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教育质量评估、学校治理水平评价、专题评估、常态监测、咨询服务、研究与实践等任务。

  (七)开展教育质量保障以及评估监测相关的国际及地区间交流与合作,与境外相关领域专业组织签署协议,作为第三方社会组织加入相关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国际和区域联盟组织。

  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为党育人、为国选才初心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称中心党总支)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总支书记。中心党总支设置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长级),设置党建工作处(人事处),从事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本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讨论“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参与重要决策,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事项。配合教育部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代 表评估中心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事业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内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

  (三)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工作人员。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重大基本建设、内控监管、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

  (五)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单位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支持本单位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教育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

  (八)做好事业发展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中心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是中心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中心行政主要领导人担任,主 要负责主持中心全面工作,同时担任中心党总支书记的,原则上应分管党建、组织人事等工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教育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中心司局级干部由教育部党组任命;中层干部由中心任命,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事业改革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人事制度修改调整等内容。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心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心工会(含妇女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心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按规定编制预算、使用经费、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中心团委是在党总支领导下,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从严控制编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依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工作岗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结构控制,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及晋升办法依据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是中心开展工作的主体力量,相关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心逐步形成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体系,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中心建立工作人员发展制度,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不断畅通工作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各类表彰奖励、惩罚处分制度,对为国家以及对中心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给予惩罚处分。

  第三十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三十一条 中心对外合作须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选择合作方原则上应是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对外开展社会服务需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中心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外开展合作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心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主任办公会审议。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教育部评估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将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中心作为国家级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专业机构,根据未来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依法依规设置附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委托(授权)等方式,承接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等委托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专项授权、清单管理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和任务、绩效考核等内容,共同做好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中心可作为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按照教育部门归口管理评估监测工作的要求,通过与认证协会签订协议,合作开展本科专业认证(工程教育认证),接受教育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构建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 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中心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划转、撤销、分立、合并的,要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中心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