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教育评估机构名单的公示
2018-05-11 文章来源:
为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标准》要求,经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11家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对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公示期自5月11日至5月15日,如有异议,请及时反映情况。联系人:裘指挥,010-82213533;电子信箱:zycsf@heec.edu.cn.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名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018年5月11日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名单
1.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北京教育评估院
3.辽宁教育研究院(辽宁省教育事务评价所)
4.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5.江苏省教育评估院
6.浙江省教育评估院
7.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
8.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9.河南省教育评估中心
10.湖北省教育评估院
11.重庆市教育评估院
(责任编辑:专业处)